[桃園縣] 戶籍遷出縱仍居住該地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或由兄弟或姐妹設籍,即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皆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應,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之土地,僅將戶籍遷出,實際仍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並未變更用途,為何要補徵地價稅?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若因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雖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其戶籍僅由土地所有權人之兄弟或姐妹設籍時,皆非直系親屬,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前述情形,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戶籍遷出後30日內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改課地價稅,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另外若戶籍再遷回時,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