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退稅請求權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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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範圍之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至於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後,上項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該法第131條第1項5年時效期間。
該局說明,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前經法務部90年3月22日法90令字第008617號令釋規定,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因此,縱使其殘餘期間,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5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惟法務部於101年2月4日作成法令字第10100501840號令釋,變更該部90年3月22日解釋令,即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請求權,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5年時效期間。亦即其殘餘期間自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5年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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