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清算人未依規定清繳公司稅捐應負繳納義務之範圍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清算人負繳納稅捐義務之範圍,應僅限於倘不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後段規定,「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之義務」,就稅捐稽徵機關原本可受清償之範圍負責;而非謂清算人只要未依規定清償稅捐行為,即應就該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未清償之全部稅捐負清償之責。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公司原用以支付稅捐之財產及有關之證據方法等均在清算人管領範圍內,當清算人有未依法清算情形時,除非清算人能就縱經合法清算,所欠稅捐亦無法繳清部分提出反證,否則應就該公司未繳清之全部稅捐,負繳納責任。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請利用該局(0800)31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