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公司負責人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在未繳清稅款前即使解散公司另選清算人,仍會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欠稅200萬元以上公司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即使解散公司另選清算人,在未繳清稅款前,仍會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不會因公司解散就解除原負責人限制出境處分,改限制新選任的清算人出境。
地方稅務局提醒公司負責人注意: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對於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欠稅,有辦理限制出境必要時,會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上記載的公司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至於解散清算期間的欠稅,才會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稅務局強調,對於公司解散前的欠稅如已限制負責人出境,在欠稅未繳清前,會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即使公司解散清算後,也不會就原滯欠稅款改限制清算人出境。
另外,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清算人於執行清算職務時,應確實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繳清稅捐。否則,清算期間欠繳稅款達同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金額者,清算人也會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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