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老舊違章房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有民眾詢問四十年前蓋的1棟無建築使用執照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仍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對違章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及計徵遺產稅之困難,對合法房屋而言更有失公平,亦有助長違建風氣。為求課稅公平及建全房屋稅籍起見,任何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依法應設籍課稅。又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若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了將補繳應納稅額外,還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302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提供人:楊棟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