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經法院拍賣農業用地不得由債權人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而且符合拍定人為自然人、作農業使用等要件,義務人(即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人(即拍定人)均可在收到該局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作農業使用等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移轉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等於免徵土地增值稅,僅係延緩課徵,也就是說,如果新土地所有權人再移轉時不作農業使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仍以原所有權人取得時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如此會增加土地增值稅稅負,除非拍定人也是債權人,否則對拍定人較為不利,但可以減少原土地所有權人的租稅負擔。因此,農業用地被拍賣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不提出申請,債權人也不能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該局提醒農業用地被拍賣人注意,因為該筆農業用地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應退之土地增值稅將交付法院重新依債權分配,不會逕行退稅給被拍賣人。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