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契稅申報期間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日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近日將與屋主訂立買賣契約,其契稅申報期間應如何計算?
  苗栗稅務局邱局長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土地移轉應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依規定只有房屋所有權異動時,須申報繳納契稅。一般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案件,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例如曾先生與黃小姐在101年3月1日訂立房屋買賣契約,雙方同意移轉的房屋坐落在竹南鎮,則申報契稅的最後期限是101年3月31日,受理申報機關則為竹南鎮公所。
  該局並提醒,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所以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聯絡人竹南分局:蕭國宏    電話:47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