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購回已出售之自宅用地無退還土地增值稅款之適用。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買回已出售之自宅用地,還能不能退還之前已納土地增值稅款?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第35條既係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若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復將土地全筆購回,顯非「另行購買」新土地,與前揭條款規定不符,自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