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的土地,應重新提出申請,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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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的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嗣後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再供自用住宅使用時,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期開始適用。您對地方稅如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