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之私有土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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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只要其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的申請。
該局指出,凡符合上述減免條件而未提出申請之納稅義務人,請記得於本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減免之申請,若錯過申請期限,將自申請之次年期才可以適用。如果您所持有的土地屬分別共有者,須每一共有人皆需提出申請,該筆土地才可以全部免徵地價稅;未提出申請者,即使該筆土地使用情形符合減免規定且其他共有人已申請核定免徵地價稅在案,依然無法據以核定減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已核准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如用途未變更,以後免再提出申請;惟若減免原因、事實消滅,請即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以免被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其他地方稅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