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適用工業用地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以前(96年需在9月26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的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均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的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即按千分之10計徵地價稅,免予累進課稅。      該處表示:工業用地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的證件為:一、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二、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該處特別提醒符合要件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原為96年9月22日因末日遇例假日順延至9月26日)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核准者,今年即可適用特別稅率繳納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要等到明年才可適用。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可免再申請。民眾如對申請手續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