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何申請?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亦即9月22日前,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同戶口名簿影本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分局)申請核定,但已申請核准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免再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新取得房地,如申報契稅時已於契稅申報書附聯註記購供自用住宅使用,或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第15欄勾選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則於辦妥土地移轉登記並辦竣戶籍登記後補送上列文件至所屬稅務局(分局)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