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閒置之固定資產,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得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其他資產時,除該營利事業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勿須提列折舊費用外,其餘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在提列閒置固定資產之折舊時,該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及折舊提列方法,列報爲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98年1月1日取得生產用之機器設備1台,成本為新臺幣(以下同)1,100萬元,預估殘值100萬,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公司自98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100萬元,惟該機器設備自100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100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100萬元,並依該機器設備係供生產使用,列報為當期成本。納稅義務人如對閒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林則宇,電話:04-23051111轉7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