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多少就達限制出境標準?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欠稅多少就達限制出境標準?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5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達新台幣5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由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限制出境時所有應納稅捐,才可解除出境限制。
該處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心存僥倖,認為欠稅只要不超過50萬元(營利事業100萬元),就不可能被限制出境,那麼就錯了,欠稅如已移送執行,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行政執行機關,對於義務人有下列情形者:「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意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於調查執行時,對於執行人員拒?陳述、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之報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亦即限制出境)。納稅義務人如對限制出境或欠稅移送強制執行有任何疑義,可向該處稅務管理課欠稅執行股洽詢,電話:231600轉248、249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