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夫妻贈與取得之土地,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仍應重新申請才能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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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已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因夫妻相互贈與而移轉,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即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否則該土地就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十以上)課徵。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