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取得符合促產第16、第17條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稅務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的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即將於97年元月份開始,有關公司股東取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之新記名股票即緩課股票相關稅務處理原則,該局說明如下:&一、公司股東如於取得後即放棄緩課或於取得後將該緩課股票送存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時,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前項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營利所得額。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為營利所得額;但是項股票屬員工分紅轉增資者,以股票面額為薪資所得額。&二、該緩課股票屬零股(票面1股至999股)部分,應由證券商填報放棄緩課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至於整股長千股單位之股)部分,應由發行公司填報放棄緩課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三、緩課股票發行公司如屬已上市,請於格式代號及所得類別勾選71M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未上市者請勾選71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