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張小姐問:公司員工因結(離)婚、生子、死亡、、、等等原因,致扶養親屬有增加、減少時,應於何時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一)公司給付薪資之扣繳,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10﹪,可免因扶養親屬之增、減而改變。 (二)公司給付薪資之扣繳,若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第1項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取稅額,扣繳義務人應依同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遇薪資受領人結婚、或有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自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1月1日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1032】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泓霖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