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有資金為他人購置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核課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一位年輕女子林君近兩年利息所得突然增加,經該局列入選案查核。經追查其資金來源查獲該名女子有大筆資金來自一位從事買賣業的王君,均不定期以現金或匯款存入,但其僅為過渡帳戶,嗣後陸續自該帳戶提領或轉帳予另一小姐邱君購買土地及有價證券,經查調王君及邱君基本資料及地緣關係,發現兩人關係非淺,該局乃函請王君說明其資金往來原因,其聲稱邱君係其同居人,故3年來陸續借錢供她購買不動產及股票,金額高達1億餘元,但無法提供借據,實有違常理;嗣王君坦承其為保障邱君日後生活無虞,故出資為邱君購買不動產及有價證券,經該局核定3年度贈與總額計1億餘元,贈與稅額2,177萬元。
中區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依法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如遭查獲漏未申報,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至2倍罰鍰;又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應以贈與論,亦要課徵贈與稅,贈與人應於通知申報期限內申報,始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一般人認為連親兄弟都得明算帳,陌生人不會贈與財產給無血源關係的第三者,常見的是父母親贈與子女或祖父母贈與孫子,但稅法上並無限制贈與雙方之身分,只要無償給予他人財產,即應依規定核課贈與稅。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張佳莉,電話:04-23051111轉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