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在校就學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認定標準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一般民眾認為只要出具在學證明就可核認其免稅額,但所提出的在校就學證明常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免稅額,滋生疑義。 國稅局指出,在校就學之認定,指為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始為在校就學。 至於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設立,修業年限為3年至7年,其學生具有正式學籍;國立空中大學依「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設立,該校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全修生修滿128學分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全修生亦具有正式學籍,然選修生無正式學籍。 目前國內各大專院校廣設先修班或學分班,即使修業完畢取得學分,依規定就讀先修班或學分班並不具有正式學籍。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在校就學扶養親屬免稅額,須符合以上所述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證明,方可核實認定。【#057】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莫淑菁 聯絡電話:(07)3302058-2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