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會計李小姐問: 若該公司96年度結算本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帳列累積虧損100萬,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96年度可否列報政治獻金之捐贈?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政治獻金法第9條規定:「第7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業、廠商、團體、機構、法人、個人不得為政治獻金之捐贈」,同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下列對象之政治獻金:……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故營利事業如帳列有累積虧損而未依規定彌補時,即不可為政治獻金之捐贈。 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其科目分類如下:……三、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指未經指撥之盈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業主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為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及公司法第20條第1項所規定。 基於上述,所詢96年度結算本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96年度以前之累積虧損100萬元,如欲以96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上開規定,應俟97年度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虧損撥補議案後,始可列帳。亦於97年度依前開規定彌補累積虧損後,方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為政治獻金之捐贈。 【#13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曉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