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今年起實施。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彌補國內專業人力缺口,提升國際競爭力,自9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中區國稅局說明,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係指外籍專業人士已在臺工作且非兼具我國及其他國家雙重國籍,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原則上雇主每月給付予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始適用上開租稅優惠,惟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者,得不受每月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之限制。 適用租稅優惠之外籍專業人士,以從事下列工作者為限: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該局進一步指出,雇主聘僱符合上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時,首先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次對所支付之上開費用,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如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如屬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雇主依上開規定辦理後,得以費用列帳,且不需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該外籍專業人士。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陳雅萍,電話:04-23051111轉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