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有小規模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即擅自營業,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或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查獲且逾通知期限仍未補辦者,將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小規模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後,稽徵機關即開始查定課徵其營業稅,惟依據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修正規定,從事買賣、製造、手工、新聞、出版、農林、畜牧、水產、礦冶、包作、印刷、公用事業、娛樂、運輸、照相及一般飲食業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如未達新臺幣8萬元;或其他行業之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4萬元者,其查定稅額並未達起徵點,是不會課到稅的。該局呼籲,尚未辦理營業登記之小規模營業人,儘速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或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因小失大,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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