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房屋為兄弟姊妹等旁系親屬所有,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父親逝世後,由本人繼承取得土地,而弟弟繼承取得地上房屋,如果目前本人設戶籍於該地,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名下所有土地如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符合「1.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2.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3.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等條件限制,才可以適用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以本例來說,土地及房屋分別為哥哥及弟弟所有,但兄弟為旁系親屬關係,不符合上述第2點之規定,所以縱然土地所有權人(哥哥)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但地價稅仍只能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提醒大家,由於地價稅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稅率相差達4倍之多,為維護您的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備妥戶籍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等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並於規定期限內(當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如此就可避免喪失自己的權益。
  民眾如有其他地方稅疑問,請洽稅務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