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愛車失竊尋獲後,一定要記得重新領牌照,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愛車失竊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異動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但車輛尋獲後,記得也要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以免受罰。
稅務局特別提醒,愛車尋獲後,若未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因車輛仍停留在牌照被註銷的狀態,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會觸犯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馬上面臨荷包大失血,成了冤大頭。民眾若有疑問,請洽稅務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