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訂定契約起逾三十日始申報土地現值,應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土地增值稅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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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如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計算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
基隆市稅務局關心您,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11至717分機,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