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土地移轉後仍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應重新申請,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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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若經移轉(繼承、買賣、贈與等原因),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41條規定於開徵40日(9月22日)前,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私章,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該年度即可以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超過期限才申請者,自下年度起才能適用,因房屋年代久遠無法提出房屋所有權狀辦理地價稅自用住宅時,若民眾找到相關之使用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圖亦可替代;若房屋是在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者,可以填寫「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房屋所有權狀。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已核准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如用途未變更,以後免再提出申請;嗣後地上建物如有供出租、非住家使用或戶籍遷出等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亦應於30日內主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遭補稅並處罰,民眾如有疑義,請撥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逕向稅務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