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裁定書後已逾30日,不得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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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已逾30日,不得持該裁定書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說明,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因此,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申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之立法理由,係為協助債權人使其債權得以儘速獲得償還;假扣押裁定既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債權人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籲請債權人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