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請儘速於30日內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辦妥歇業註銷登記未供營業使用,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方稅務局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以適用較低稅率繳納房屋稅,以減輕負擔。

  地方稅務局指出,房屋供營業使用房屋稅率為3%,而供住家使用稅率則為1.2%,兩者相差甚大,因此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已未供營業使用,或改作為住家使用者,可按變更後較低之稅率核課房屋稅;但未辦理變更使用前,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變更為空置未使用,則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若為非住家用者,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使用執照記載用途為住家用者,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房屋稅係依房屋之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並且按月核課,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之16日以後者,次月才改按新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即適用變更後之新稅率,所以為了保障民眾權益,如果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記得除在30日內儘速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外,更應掌握申請變更日期之差異,納稅人如有疑義,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