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因繼承移轉時免追繳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詢問,因其繼承父親於97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地,是否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惟特別提醒民眾,繼承人繼承重購土地後,於上述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稅捐稽徵機關仍會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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