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欠稅執行標的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執行標的不限於欠稅人之現金,依法只要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都可以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除了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如納稅義務人經濟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款者,可向案管之行政執行處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或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