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 「駐新德里台北經濟文化中心與駐台北印度-台北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印租稅協定)自100年8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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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臺印租稅協定歷經數年推動,經過多方努力與協調,雙方已完成各自國內法生效程序,於本(100)年8月12日生效,為繼法國之後,我國第21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 近年來各界屢將印度、巴西、俄羅斯及中國並列為全球四大最具發展潛力國家,全球對於金磚四國之一印度投資興趣日增,臺印租稅協定之生效,將可促進臺印雙邊投資往來、緊密兩國經貿關係,提升臺商競爭力,並進一步深化雙方文化、科技交流及學術合作,對於雙方具重大實益。   財政部說明,臺印租稅協定共計30條,其中對於雙方經貿、投資、科技交流較有影響者說明如下: 一、營業利潤: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17%;印度公司稅稅率,國內公司適用30%、外國公司及外國分公司適用40%。依據該協定第7條規定,營業利潤之課稅權歸屬,一方領域企業之營業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他方領域應予免稅。但該企業如經由其於他方領域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他方領域得就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利潤課稅。所稱「常設機構」,除具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常設機構外,亦包括一方領域企業於他方領域內從事工程活動存續期間超過270天之工程常設機構,及一方領域企業派員於任何12個月期間內在他方領域提供服務持續或合計超過182天之服務常設機構。 二、海空運輸利潤:雙方締約國之企業經營國際海空運輸業務之利潤互免所得稅。 三、股利所得:我國現行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 外之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所得適用之扣繳稅率為20%。至印度稅法,係在公司分配股利階段,對公司課徵16.22%之股利分配稅,對於股東則不再另外課稅,故其股利扣繳稅率為0。臺印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0條規定,股利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股利之課稅,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2.5%。我方股利扣繳率降低後,對於鼓勵印方投資有相當助益。 四、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之利息所得,除短期票券、金融商品、債券或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按15%稅率扣繳稅款,其餘各種利息按20%稅率扣繳所得稅款;印度對非居住者取得之利息所得扣繳率為20%。臺印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1條規定,利息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利息之課稅,不得超過利息總額之10%,但給付予政府、所屬機關、地方機關、中央銀行及輸出入銀行或經雙方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機構之利息,所得來源國應予免稅。大幅降低利息扣繳率後,將有助於活絡雙方資金往來。 五、權利金及技術服務費: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所得,按20%稅率扣繳所得稅款;至非居住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技術服務費,如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可向國稅局申請以收入之15%為所得額,按20%稅率(即按收入之3%)扣繳所得稅,不符合前開規定者,則以收入按20%稅率扣繳所得稅。至印度稅法規定,有關權利金及技術服務費係以收入按10%稅率扣繳所得稅。臺印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2條規定,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之課稅,不得超過收入之10%。此一降低扣繳率規定將有助於雙方科技及技術交流。 六、雙重課稅之消除:我國與印度採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法,消除雙方居住者所面臨之雙重課稅問題。   臺印租稅協定係於100年7月12日簽署,臺印雙方並以換函方式確認自100年8月12日生效。其適用日期,依臺印租稅協定第29條規定,在我國,適用於印方居住者自101年1月1日起之所得年度取得之所得;在印度,適用於我方居住者自101年4月1日起之會計年度取得之所得。   財政部表示,印度為我商拓展南亞之重要據點,臺印租稅協定之生效適用,可協助企業延伸其生產、服務之觸角及實力,將有助於我國企業之全球布局及我國租稅協定網之建立。 附件:1.「駐新德里台北經濟文化中心與駐台北印度-台北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中文、印度文及英文約本(記者會僅附中文約本)。 2.我國租稅協定(全面性協定)一覽表。 3.我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率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丁科長碧蓮 聯絡電話:2322-7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