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報繳契稅應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應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內;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鄉鎮(市)公所報繳契稅。契稅稅率為買賣、贈與及占有6%、典權4%、交換、分割2%。
地方稅務局指出,申報契稅時,納稅義務人應檢附之文件,除填妥公定格式契約書外,其他有關文件規定如下:(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其他案件: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影本。(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影本。(四)、另視個案審核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其他有關文件。
您如有契稅申報繳納之疑義,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