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96年3月5日以前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未結之欠稅案件已超過5年,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訂後是否能即刻註銷稅款?
該局說明,依96年3月21日修正公佈之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執行者,其執行期間最長可達10年。該局指出,依修正後條文第4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同法第5項規定,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因此於96年3月5日以前已移送執行,行政執行處執行尚未結案之案件,縱已超過5年,仍不能即刻註銷,其執行期間至101年3月4日止。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注意繳納期限並儘速繳納,以免逾期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