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土地與房屋若分別由不同人所持有,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須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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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與房屋若分別由不同人所持有,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須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基隆市稅務局關心您,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11至717分機,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