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法拍農地調整原地價,除義務人外,權利人、債權人亦可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之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明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後第1次移轉,或依第1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 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於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認定原地價時,應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財政部99年6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904052800號令釋有案,故經法院拍賣之農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除義務人可提出申請調整原地價至89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外,權利人、債權人亦可提出申請。
如民眾尚有任何關於地方稅的疑難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3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