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7年9月1日起開始受理,該局彙整相關規定如下,提供營利事業單位依循辦理:
一、申報方式:營利事業得以網際網路傳輸方式或人工填寫申報書方式辦理申報。惟逾期申報案件及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不得採用網路申報。
二、申報期間:自97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採網路申報者,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含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全天24小時隨時可上傳申報資料,不受辦公時間的限制,受理申報截止時間為9月30日午夜12時。
三、申報類別:分為一般申報案件、試算暫繳申報案件二類,試算暫繳申報案件(適用於營利事業為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暫繳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申報繳稅)。
四、預估或試算暫繳所得稅:
(一)一般申報案件: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二)試算暫繳申報案件(藍色申報案件及暫繳會簽申報案件):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五、繳稅方式:分為非線上繳稅、線上繳稅二種。無論採人工申報或網路申報,均可選擇非線上繳稅方式,即以現金或支票繳納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採用網路申報者,除了前述非線上繳稅方式外,還可以選擇線上繳稅方式,即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稅(屬線上即時扣款)。
六、人工申報地點:設籍臺北市的營利事業,可向該局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非屬臺北市案件,請逕向營利事業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七、應檢送的附件期限:
(一)人工申報案件:暫繳稅額申報書、自行繳納暫繳稅額繳款書證明聯及應檢附的相關附件,於法定申報截止日(97年9月30日)前,一併送交營利事業所在地的國稅局所轄任一分局、稽徵所。
(二)網路申報相關附件:應於97年10月7日前,連同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寄(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