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高油價高物價的影響,電動自行車逐漸成為國人代步的工具。不少廠商見此商機,紛紛加入開發產製電動輔助自行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於開始產製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除經審驗合格外,均應依法繳納貨物稅。
依現行貨物稅條例規定,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從價徵收17﹪之貨物稅;如屬電動車輛,按17﹪稅率減半徵收。因此廠商產製裝有輔助原動機之腳踏車即為貨物稅課徵標的,廠商於開始產製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依法繳納貨物稅。惟如其產製之電動輔助自行車經交通部委託之財團法人自行車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審驗,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之CNS14126「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規範,並取具交通部核發之審驗合格證明,則可據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稅出廠。
該局特別呼籲轄內廠商,如有生產裝有輔助原動機之腳踏車,應儘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其產品如未經審驗合格,需依法報繳貨物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尚應按補徵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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