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記帳士資格,勿再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記帳士法自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至今已4年多了,該轄區內截至目前(9月8日)具有記帳執業資格者計約906人,整體代客記帳、報稅等已逐漸趨於正常。 該局指出,依據記帳士法之規定,取得記帳士資格經登錄後,才能依法執行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該局同時表示: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上述業務者,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連續被查獲3次以上者,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該局目前已查獲12名未具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之違章案件。為維持記帳士制度依法運作,將會持續加強查核。 該局呼籲:「未具記帳士資格,切勿以身試法,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以免被連續查獲3次以上涉及刑責。【#814】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訊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坤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