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指出,近來部分公司為健全財務結構,加強競爭力,而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其向股東收回屬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辦理減資註銷,有關該被收回前揭股票之股東在減資年度之營利所得如何課稅?該局指出依97年6月11日公布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第19條之4規定,收回註銷若屬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以減資日之收盤價格;若屬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則以減資日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計算營利所得課稅。惟上述價格高於面額時,則按面額課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在該項法律未修正前,對於上述緩課股票,係以面額計算股東減資年度之營利所得,由公司開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交由股東申報綜合所得稅。不過,股東如果因為經營困難,不得不進行減資而彌補虧損,其股價多半已淪為雞蛋股、水餃股,若仍須按面額課稅,影響甚鉅。財政部衡平各方見解,爰修法明定改按減資日之收盤價格、每股淨值與股票面額選擇較低者課稅,以貼近事實。 另外,國稅局特別提醒,該項規定,於?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取得之緩課股票,或已發生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808】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家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