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證之租金,應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切勿以為無扣繳憑單即可免併入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應予處罰。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即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而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原則課稅,所以財產出租人如係個人,不管租賃期間所屬年度如何,均應在現金收取年度申報課稅。 本局指出,國稅局每年均會蒐集財產出租之課稅資料,例如:向法院查抄公證之租賃資料,經交查核對後,常發現出租人申報之租金收入低於所蒐集資料之租金金額,遂將該筆短報或漏報之租金併計核課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應確實申報租賃所得,切勿心存僥倖而短漏報所得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