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明知營利事業無銷貨事實,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項行為已觸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刑責,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該局指出,A君於91、92年間受B君之託,擔任2家營利事業負責人,並向稅捐機關領取空白統一發票,A君明知公司未實際營業,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交與其他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1,226餘萬元。本案經查獲後移送偵辦刑責,A君雖辯稱不知身為該2家公司負責人,亦不知公司虛開統一發票,惟法院依證據仍以A君既未實際從事負責人之工作,而同意幫忙B君開立統一發票,並至銀行辦理公司存款帳戶開戶事項,足認其在主觀上當可知悉公司為虛設行號,同意與B君共同為販賣發票牟取不法利益之行為,而判處A君有期徒刑1年並經三審定讞。
該局呼籲,民眾切勿貪圖小利而遭人利用擔任虛設行號負責人,亦勿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如對於憑證之取得或給與有疑慮時,可就近洽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以免觸法,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