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轄營業人甲公司來電詢問,其與房東張君約定租金淨額30,000元,扣繳稅額由甲公司負擔,應如何辦理扣繳?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86年9月18日台財稅第861914097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以本案為例,雖然約定扣繳稅額由甲公司負擔,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金時,應以甲公司負擔之扣繳稅額加計給付房東張君租金淨額之合計數33,333元即(30,000元/(1-10%))為給付總額,按現行租金所得扣繳率10%扣繳稅款3,333元,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稅款及開立扣繳憑單。【#794】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鈺釗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