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之納稅方法,除逐件貼用印花稅票並合法銷花外,還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或彙總繳納。換言之,大額印花稅應稅憑證因稅額巨大,較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可以向該處或分處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惟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後,將繳款書收據聯正本黏貼於應納印花稅憑證上並加蓋騎縫章,代替印花稅票,方得交付或使用。而彙總繳納,是業者所用各種印花稅應稅憑證其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每單月15日前按期申報繳納印花稅;一般憑證較多之行業,例如補習班、銀行、保險業、醫院、養護所、駕訓班等,往往採此簡便方式完納印花稅,免除逐件貼花、銷花等繁瑣手續。
該處特別籲請納稅人多加運用「大額」或「彙總」方式繳納印花稅,該處並設有專人為您服務,聯絡電話:8226121-138蘇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