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至97年9月22日止,請把握時效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當您今年才購屋,或是繼承、受贈不動產,並繼續享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納稅人,有個重要的日子,千萬別遺忘了。這就是在(本)年9月22日前,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但錯過了,就要多付出達4倍的地價稅。 本(97)年地價稅將在11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今年因最後一天適逢星期日,所以可以延到12月1日。如果您對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漫不在乎,屆時等到收到稅單時,才發現自己明明是自住的不動產,但是稅單上卻是按千分之十的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因此想按優惠稅率改課,為時已晚了。藉此,提醒納稅人,請依限申請,以免逾期增加額外負擔。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資格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在都市土地面積不能超出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能超出700平方公尺,且以一處為限。 倘納稅人有任何問題,可就近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或分局查詢,也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查詢,鳳山總局0800726969,旗山分局0800761002,岡山分局0800005506,該處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