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租屋供自住,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申報列舉扣除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8/09/18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95年度因工作關係在外租屋,但尚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二項列舉扣除額應如何申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陳先生案例言,95年度有房屋租金支出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已減除儲蓄特別扣除額)14萬餘元,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但書規定,申報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因此陳先生可擇其有利方式,僅能列報購屋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