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繳半數稅款但未提起訴願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補繳之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應移送強制執行,惟如已對復查決定之應補繳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表示,依上述規定,顯見必須「已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及「並依法提起訴願」二項條件同時兼備之情況,才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是如僅繳納應納稅額半數稅款,而未依法提起訴願,並不符合暫緩移送執行之規定,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838】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