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移用行為應處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張貼日:2011/09/01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修正案,對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移用行為應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之規定,增訂裁處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0元。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修正,使稅法之處罰規定符合比例原則,納稅義務人權益將更受到適切保護。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向稅務局洽詢,洽詢電話:0224331888分機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