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以○○記帳士事務所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作為事務所之名稱,且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會計師法於 96年12月26日修正後對於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者之處罰,由原3千元以下罰鍰,提高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倘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區國稅局呼籲,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依記帳士法第10條規定以○○記帳士事務所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作為事務所之名稱,並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而據以執業,勿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或招攬業務,以免受罰。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洪碧梅,電話:04-23051111轉7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