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免稅規定有所不同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桃園楊先生來電詢問,欲將所持有之農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其弟,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本法所稱之「民法第1138 條所定繼承人」,並無繼承順序之限制,故受贈對象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等人。

而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其受贈對象僅限配偶、直系血親,並不包括旁系之兄弟姐妹。

楊先生之弟與楊先生係屬二親等旁系血親,但仍為楊先生之民法第1138 條所定第3順位繼承人,楊先生欲贈與農地予其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但需列管5年。若欲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其弟,則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贈與稅規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除熟悉遺產及贈與稅法外,尚須注意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