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仍應依限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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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執行消費稽查,查獲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以買受人未向其索取發票為由,主張免除漏開立統一發票之罰則。
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7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770417821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應依開立發票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未依限開立發票,其未給予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即告成立。且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或短開發票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三次者並停止營業。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不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應依限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或遭停業處分。【#954】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嚴玉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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